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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和缴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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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停止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购领尚未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1年11月30日前予以缴销;对于开具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截止入账期为2012年3月31日,过期不得入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170号)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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