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停止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购领尚未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1年11月30日前予以缴销;对于开具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截止入账期为2012年3月31日,过期不得入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170号)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