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现将取消的《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受理单》等41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