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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
关于委托代开全省道路运输业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公告2013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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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保证我省国税系统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实施源泉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研究决定,按照双方自愿、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国家税务局系统可委托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为道路运输业纳税人代开道路运输业务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根据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及外省籍车辆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纳税人。

(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种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应税服务统一发票》(四联)。

(三)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方式

由省交通厅开发代开发票软件,通过机打开具;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需求由省国税局提供,委托代开发票软件的测试、验收由省国税局审定。

(四)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期限

与委托代征税款的期限相同,由于本次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晚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止期与委托代征税款的止期相同即可;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发生变更、终止、中止等情形的,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做相同处理。

(五)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内容

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范围内,与道路运输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内容均可委托代开,包括运费、吊装费、装卸费、清污费、拖车费等内容。

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尚未出台具体操作性的文件,因此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工作仅限于道路运输行业,暂不扩大范围。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手续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辽国税函〔2004〕623号)的规定执行,除文件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外,应出示运输车辆的营运证,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运费金额应与车辆运载能力相匹配。代开普通发票预征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应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代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有关合同协议、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营运证复印件等材料装订一起归档。交通管理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

(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检查指导

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交通管理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对交通管理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代开普通发票手续是否齐全、完整,预征、免征税款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账册是否登记及时,代开普通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缴销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三)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交通管理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按照《通知》规定,起征点以上的预征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等免税情况的免税代开。代开发票上应备注预征税款完税凭证号码,免税代开的应在代开发票上备注免税原因。

交通管理部门代开普通发票预征的税款,原则上不办理退税,代开发票时应纳税人告知;确因错用税率、错征税款等特殊原因多征税款(可以抵顶下期税款的除外),需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在计算代征税款基数时予以扣减。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国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委托代开道路运输业普通发票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互相沟通,配合解决,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指导、监督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验旧要求,监督、指导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开展普通发票代开工作。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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