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6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0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对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本办法规定精神,依法做好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二、全省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从发文之日起启用。原“辽宁省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统一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

三、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代开系统(普通版)》开具。省局将统一组织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全省统一刻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市税务机关应于年底前,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原空白“辽宁省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统一发票”登记造册,做缴销处理。

 (辽国税函〔2004〕582号文作废,以此文为准)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