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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6〕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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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二)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一)项“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订为:“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第(二)项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修订为:“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四条第(三)项4“本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修订为:“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第六条中的“各市征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修订为:“各市纳税服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第八条中的“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doc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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