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等规定,现就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一)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网上办税平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二)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
(二)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并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四)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