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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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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六条修改为“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码或前六位码与本地行政区划代码不一致的个体加油站,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发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所有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5月底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全面完成,自2002年6月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与总机构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实行汇总纳税的加油站应按月将《办法》所附“一帐、三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审核后将《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留存、保管、备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附表5);

2、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3、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5、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检测用油和倒库油等按规定应在销售数量中予以扣除的项目,各地必须认真进行核实。其中,对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的核定,应要求加油站事先将自有车辆的车型、牌照、每百公里耗油量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有车辆实际行车里程进行审核。对检测用油的审核,原则上规定每杆加油枪每月检测不超过2次,每次检测放油不超过20升;超过规定检测次数和放油标准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属于技术监督单位检测的,应由检测人员在检测校泵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纳税人采取预售加油凭证(卡)方式销售成品油的,预售单位在向用户出售加油凭证(卡)时,应作预收帐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待所属加油站接收加油凭证(卡)向用户销售成品油后,按售油时的实际价格和售油数量汇总纳税。如用户凭加油凭证(卡)在跨县(市)独立纳税的加油站加油的,则接收加油凭证(卡)售油的加油站在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应按售油时的实际价格和售油数量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计算纳税;预售单位应按结算油款作成品油购进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回笼的加油凭证(卡)数量和预售价格冲抵预收帐款,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凭加油凭证(卡)购油的用户如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凭加油凭证(卡)购油后,持加油站出具的《加油凭证(卡)加油证明单》(附表6),向预售单位申请开具。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凭证(卡)加油证明单》上的数量和预售时的价格进行换开。如一次换开不完的,可在普通发票上注明。

五、加油站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地应严格督促其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进行税款计算和申报纳税。其中,认定期初第一天的成品油库存数量(包括罐储油和机储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实地审核,并经税企双方签字确认后记入《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的相应栏目,作为该加油站计算应税销售数量的起始库存数。起始库存数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动。

对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健全会计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即按核定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限量限额供应。

六、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码或前六位码与本地行政区划代码不一致的个体加油站,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限期按企业性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修改为“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码或前六位码与本地行政区划代码不一致的个体加油站,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七、本《通知》所附有关帐、表、单,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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