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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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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从2003年5月份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将取消县(市)支公司(含经营部、全资加油站,以下简称支公司)的核算职能,改由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同时兼顾支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分公司、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公司作为分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凭分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及缴纳问题

(一)支公司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分公司统一核算,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通过后,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二)为了兼顾支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分公司本级和支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额比例分摊并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分公司本级(或支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分公司本级(或支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分公司当期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公司本级(或支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分公司当期统一核算的应税销售额总额〕

2.纳税申报

(1)支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所属单位的成品油销售情况,编制《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上级分公司,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分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应缴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8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各支公司。

(3)分公司本级和支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公司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本级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上报。

三、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支公司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同时,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以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和抄报税,均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分公司对所属支公司、加油站调运成品油视同移库,不作销售处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支公司2003年4月底的留抵税额,在经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分公司统一抵扣。

五、支公司会计核算权上划后,账簿、凭证由分公司统一保管。对分公司、支公司的税务检查,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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