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字体: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