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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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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将相关政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必将惠及众多下岗再就业人员,牵涉面广,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统一思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省局重申,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抵制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后,凡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然违规征收税款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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