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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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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安徽税务》自2004年1月起停刊,不再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的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统一暂定在《新安晚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发票准购证;

(三)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被盗、遗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销售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失效依据: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以及《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号)中规定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不再使用。)

(三)《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纳税人直接寄至《新安晚报》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邮政编码:230001,收件人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2室合肥点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收件人姓名:尹樱子,联系电话:13339103177)。(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六、本着做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经与多家刊登媒体反复协商、询价比较,确定每条“被盗、遗失声明”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双方认可的优惠价)。各级国税机关在此标准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存入刊登单位账户(收款人姓名:尹樱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账号:9559980660272616310)。(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七、刊登单位在收到信函和款项后7日内刊出“被盗、遗失声明”。纳税人在《新安晚报》上办理“被盗、遗失”声明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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