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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6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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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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