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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9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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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份起,全省统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手续,由区县级国税机关在认定的同时直接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取消后,各级国税机关仍应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有关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及限量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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