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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4〕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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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  益母草清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40号)悉。经调查了解,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板蓝根清膏、枇杷叶清膏以及大清叶清膏,是利用鲜垂盆草、益母草、板蓝根、枇杷叶及大清叶经煎煮、过滤、浓缩而成的半流体状制剂。上述产品作为中成药的制造原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不能作为药品直接服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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