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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5〕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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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酱腌菜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5〕5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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