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及《葡萄酒购货证明单》2006年-2007年预计使用数量,请于6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