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部分新闻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社)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出版社向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图书时,双方不签订正式合同,付款也无约定期限,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购货方先支付订金,出版社收到订金后再出版发行图书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二、对购货方向出版社先发出订单(要约),出版社根据订单(要约)出版发行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将图书全部送到购货方且购货方在《送书通知单》上确认的当天。
三、对出版社将图书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但受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成本和责任,并可随时将未销售的图书退还给出版社的,若受货方在180天内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则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若受货方超过180天仍未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视同出版社实现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