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职责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1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其限量、限额审批由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纸质发票的计划调拨、运输保管、报废销毁以及真伪鉴定等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
二、新认定的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及需要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在领购专用设备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发票用量申请表》(见附件1),注明需使用的专用发票和(或)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失效)
三、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专用发票或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调整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表》(见附件2)。各级国税机关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权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审批手续。(失效)
四、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的专用发票和(或)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核定后,将信息分别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和企业发行岗位,由发票发售岗位据此填发《发票领购簿》转交给纳税人,由企业发行岗位据此进行发行。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并且是在开具蓝字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才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不能凭收回的蓝字发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按《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失效)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将《规定》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有关专用发票作废及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等方面的规定宣传培训到所有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及办税服务厅人员,避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执行中如有问题,请通过各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