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总局,就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红字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货运发票红字票的开具,暂不比照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必须事先认证”的规定,即: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无论其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是否经过认证,只要受票方尚未记账、能够将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的,即可由开票方将收回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剪口处理并开具红字发票;凡受票方无法将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的,则按《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并转交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