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办税公开的目标,是通过公开办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做到执法流程公开透明、纳税人权益充分保障、征纳双方沟通顺畅,实现社会和谐满意。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国税机关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
(三)及时便捷。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四)责任明确。国税机关各部门根据确定的分工,应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第五条 办税公开的范围原则上要与公开的事项、内容所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办税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国税机关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办税信息和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税公开、提供办税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税公开、获取办税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征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 办税公开工作在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
(二)建立健全办税公开机制、制度。
(三)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四)对办税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办税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在办税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一)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政策法规部门对相关部门提报的公开事项进行备案。
(三)相关业务部门以及人事、注税行业监管部门等负责受理和提供本部门应公开的内容以及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四)办公室、办税服务厅负责对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的办税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五)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对应公开的办税事项进行宣传与咨询辅导。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应设专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办税公开有关工作的咨询辅导,并将专人或指定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对外公开。
第三章 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国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包括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涉及国税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国税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国税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十五)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下列办税事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所需资料;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程序、结果;
(三)申请领购发票的程序、所需资料、各类发票的价格;
(四)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五)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
(六)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
(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
(八)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
(九)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十)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
(十一)停业、复业、非正常户、注销户纳税人的公示;
(十二)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依据;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及其他有关媒体链接地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十四)办税流程图;
(十五)其他应公开的办税事项。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对象,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公开形式:
(一)国税系统内网、外网及电子邮件。
(二)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电脑自动查询。
(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台。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
(七)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
(八)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评议会、专家咨询。
(九)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十)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各级国税机关都应通过安徽省、市国税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开。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通过所属办税服务厅,选择采用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电脑自助查询、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一般应采取口头、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进行答复或者送达纸质资料等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与期限:
(一)提交。各职能部门对本级应公开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执法文书进行研究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报法规部门备案后提交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备案。政策法规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提报的办税公开项目进行备案。
(三)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办税公开项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于主动公开事项,传办公室、网站及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
2、暂不能公开以及确实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部门,说明理由。
(四)发布。办公室、办税服务厅或其他负责发布办税公开事项的部门收到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准予公开的事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
(五)反馈。办税公开责任部门应注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处理,采取有效方式对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进行解释和再公开。
(六)归档。办税公开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在办税公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备存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与期限:
依申请公开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开、反馈、归档等程序进行。
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仅涉及部分人或事的事项进行公开的申请,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受理。当场可以公开的,应当场公开;不宜当场公开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经审核依法不能公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九条 办税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条 办税公开的期限要根据公开事项涉及工作的时间跨度,确定事项公开保留的时间长短。需一次性公开的,应一次性公开;需在一段时间内公开的,应在规定的时段内公开;对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需长期公开的,应长期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事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要报经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每半年或一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或挽回影响外,视情节轻重、不良影响及损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经济惩戒、通报批评;对负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经济惩戒、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建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
(二)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办税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致使办税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
(三)故意隐瞒或不及时解决办税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作出与办税公开原则、规定相违背的决定的;
(五)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或社会公众依法申请应公开的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
(六)办税公开不及时的;
(七)办税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八)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保存办税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实行办税公开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十一)弄虚作假,抵制办税公开监督检查、考核或案件查处的;
(十二)包庇、纵容办税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员的;
(十三)其他违反办税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加强对本单位各责任部门办税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的行为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或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经本单位局党组或上级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