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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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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5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是指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且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有5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有机肥产品。

二、有机肥产品的免税管理实行一次审批制,即纳税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在有机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之前,可一直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不需要每年重复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生产配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有机肥产品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配方、质量有疑问的免税有机肥产品,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省级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征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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