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是指应于2009年1月份(所属期)一次性转入该科目。
二、《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或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7月1日以前(或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辅导。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是国家为完善增值税制度,扩大内需,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而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增值税转型的政策规定及其对经济、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工作困难等汇报清楚,以赢得领导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台、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及时刊播《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公告模板另行下发),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深入开展对税收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培训与辅导,确保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进行操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是:各级流转税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宣传、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发票认证、申报资料受理、抵扣及清单信息采集与上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等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根据增值税转型的相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情况的税收管理。一是建立政策落实联系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确定若干户典型纳税人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落实的联系点,随时了解企业落实政策情况,掌握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政策执行效果。二是建立日常跟踪监控制度。根据纳税人申请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发票及核算信息,密切监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抵扣税额变化以及税源增减变动,适时跟踪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及改变用途等情况,防止骗抵税款行为的发生。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纳税人2008年底以前实际发生固定资产购置取得发票及货款支付等情况的监控,发现有购货在前、取票在后、利用政策衔接骗抵税款等问题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