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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98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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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19号《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生活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设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外部营业用地以及出租给外单位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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