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批复
〔1989〕国税地字第81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19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