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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有关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两个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2-21
【字体: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1989〕国税地字第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8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共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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