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房管部门”系指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
2.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征收房产税。
3.市局(87)税三字第40号《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减税的批复》1988年停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1987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