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海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经济特区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