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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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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五、办税人员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税业务的;

(七)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六、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七、海南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受理其办税事项,并告知办税人员及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12月16日起,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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