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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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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但未予以处罚的;

(二)存在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二、第46号公告第七条第(九)项所称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并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管理类别时,出口企业为非正常户的;

(三)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公安、海关、税务部门认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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