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陵水县、乐东县、澄迈县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