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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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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1707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取得由农业生产单位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农业生产个人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农业生产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纳税风险评估,并切实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做出税务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41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4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7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胶收购发票用量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7〕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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