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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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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八条条款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数字证书,是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用于存放网上办税CA数字证书的USB介质。

第三条  在海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所使用的临时数字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确保临时数字证书的安全使用。

市县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对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供并收回临时密钥。

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市县纳税服务中心所需临时数字证书的发放及已损坏临时数字证书的回收和销毁。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经办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本人。

申请单位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再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

第七条  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制作、提供使用临时数字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将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原因。

第八条  税务机关提供临时数字证书时,应要求经办人提供身份证件作抵押。

第九条  临时数字证书不得擅自转借、损毁、买卖。

第十条  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临时数字证书损坏无法使用的,要立即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说明,不得私自丢弃、损毁。办税服务厅有关人员核实后,重新给纳税人提供新的临时数字证书。

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毁的,应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丢失(损坏)登记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后,税务机关重新提供新的临时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使用临时电子密钥完成网上办税业务后,应及时将数字证书归还给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存留;税务机关收回临时数字证书的同时归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数字证书相关报表制作。各市县局纳税服务中心要对纳税人申请、丢失、收回以及故障的临时数字证书造册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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