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发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标准、方式、内容、时限,以及对公布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措施等。现公告如下:
一、将对税务部门已查处结案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5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将符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及社会媒体定期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三、将对按规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