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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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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55号)试行两年来,得到全省大企业和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响应,为继续引导和帮助全省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以及试行中各方反馈的意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完善了原试行规范的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税务风险管理目标的过程,使企业涉税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纳税遵从度持续提高、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税务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包括:

(一)税务规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五)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企业应当编制税务岗位管理手册,使税务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税务风险识别和认定、风险量化和排序、风险原因分析,以查找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为实施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影响税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行为。税务风险分为一般性税务风险和特殊性税务风险。

第十五条 一般性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共性的、与企业内部控制直接联系的税务风险, 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风险。(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十六条 特殊性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税收征管、税种管理及纳税事项等方面,与税款征收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其中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减免税优惠、财产损失扣除、企业重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性调整等方面。(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照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和税法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税务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计算机化。

第四章  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执行决策前的税务规划及风险评估分析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执行情况;

(二)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一)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二)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应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及时限,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四)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企业规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二)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反馈如下信息: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企业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情况;

(八)其他对企业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一)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二)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三)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四)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

(五)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第三十六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企业应当跟踪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外部监督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强化对企业执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规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出具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应结合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参照本规范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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