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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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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如下措施,现予公告。

一、税收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了解掌握自身权利义务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变化情况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鼓励税法遵从导向和举措的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知晓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二、办税培训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了解掌握办税前提、条件和方法的培训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重大政策变动及新政策出台相关知识的培训服务;

――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办税技能的培训服务;

三、涉税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办税规程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限时回复服务;

四、登记申请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涉税证明等服务业务即时办理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资格变动、状态变化、征收方式改变或税务登记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实地检查告知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涉税申请办理结果告知服务;

――为可能未及时办理税务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停业即将到期的个体双定户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证件即将失效的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申请税务资格的纳税人提供教育警戒服务;

五、提供发票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即时办理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申请、邮寄送票服务;

――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和税收遵从协议签约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免费邮寄送票和依法适当放宽供应限量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发票验旧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情况告知服务;

――为可能未及时验旧发票的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教育警戒服务;

六、申报纳税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出口退税业务除外)、网上缴税服务;

――为网上申报成功的纳税人提供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车辆购置税委托经销商代征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依法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退税办理服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缴税成功告知服务;

――为可能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可能逾期缴税的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

――为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教育警戒服务;

――为逾期未缴税的纳税人提供教育警戒服务;

七、维护权益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受理反馈纳税人投诉、建议和举报服务;

――依法保障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救济;

――为纳税人提供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出台前的参与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服务;

八、畅通服务渠道

――通过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办理、咨询回复、业务查询、个性化辅导等服务;

――通过门户网站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等服务;

――通过12366热线电话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涉税查询、受理督办投诉服务;

――通过税企通为纳税人提供实时在线咨询、办税指南、个性化的法规推送和预约办税服务;

――通过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税服务;

――通过短信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告知、风险提醒、教育警戒服务;

九、高效执法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备案类执法业务即时办理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类执法业务限时办结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审批事项 “统一受理、网上审批、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服务;

――在有效期内免除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和税收遵从协议签约纳税人的税收检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除外);

――杜绝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不超过一次;

十、减轻办税负担

――提供办税公开服务,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

――精简报表资料,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表证单书;

――为纳税人提供自主选择本市县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务的同城通办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建立防范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支持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冠名发票除外)工本费服务。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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