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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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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纳税人自2013年9月1日起顺利申报,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及申报事项

(一)适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登记、缴费登记,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登记和缴费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负有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应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登记、缴费登记,并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以及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登记和缴费登记。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广告业增值税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因我省网上申报系统暂不支持个体双定户文化事业建设费网上申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且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义务的个体双定户,应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增值税申报有关问题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按填表说明使用该公告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确认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即征即退减免税优惠手续,否则,无法在我省纳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即征即退”栏次。

(三)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确认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抵减税额备案,否则,无法在我省纳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中“应纳税减征额”栏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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