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省从事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纳税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统一开具使用机打发票。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