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