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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1年度服务费支出分摊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11〕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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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省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2011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服务费支出分摊方法

(一)省联社服务费按季度据实分摊。

(二)省联社服务费按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省营业收入比例分摊扣除。即:

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2011年(季)度应分摊的服务费=省联社本年(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年(季)度该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本年(季)度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总收入。

(三)省联社综合业务运行费支出。

省联社在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支出,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分摊服务性支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27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及后续管理

请各、市县局按琼国税函〔2010〕270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认真对照核实各信用社当年所分摊的服务费用(详见附件)。各市、县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附件: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2011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的请示》(琼农信报〔2011〕100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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