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号)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