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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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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6

制造业

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9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同时废止。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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