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统一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发布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促进税负公平,降低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决定对扩大试点行业中原料和生产工艺接近、具备统一扣除标准基础的部分产品,统一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二、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定较为准确的统一标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分析生产某类产品全省相关纳税人的单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水平,计算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三是召开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并充分听取部分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四是参考外省已公布的同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
三、如何计算不同业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核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残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试点纳税人针对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计算该业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