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补充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江西省国税局先后明确了金融业纳税人汇总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7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后,无法实现对于同一纳税人相同征收项目的纳税期限设置为既按季又按月申报,同时无法通过系统实现自动汇总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的税款。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申报,省局对省内汇总申报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是指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即分支机构按季预缴税款,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上述以外的金融机构仍执行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税款,总机构按月汇总纳税申报。
(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