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只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领用国税发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