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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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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的需要,普通发票增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每本100份。具体式样如下(见附件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规格为190mm×101.6mm。具体式样如下(见附件2):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规格为76mm×127mm,每卷100份。具体式样如下(见附件3):


四、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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