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动员,抓好组织保障确保工作机制到位
(一)积极部署准备
国务院正式批准改革方案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握好对内、对外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主动稳妥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传达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精神和要求,动员税务干部积极参与改革,振奋精神,提气鼓劲,不懈怠、不畏难,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
(二)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发挥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相关营改增工作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在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的各个关键节点,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解决前一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内容,牢牢把握改革工作的大方向。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准备工作中,要加强部门职能整合,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扎口管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根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结合实际进行梳理和细化,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按改革目标倒排工期,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全力以赴,抓好重点环节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四)夯实征管数据基础
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从即日起全面开展移交纳税人资料数据的工作。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数据的接收、整理、补采及确认,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国税部门相关工作开展,并共同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事项的衔接与过渡。
(五)加强技术支持保障
通过统筹已有设备和金税三期统配设备,调整和优化信息化设施,加快配套系统、外挂软件的开发。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等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按轻重缓急,统筹渐次上线,确保各改革时间节点信息系统用得上、用得稳、用得好。
(六)做好税控器具及发票准备
积极协调组织税控器具生产、服务单位,制定税控器具发行、安装、培训任务单及时间表并切实加强监管。通过深入调研、实地走访、合理布点,科学测算税控器具及发票用量,妥善做好税控器具初始化发行工作,确保提前发放、配置到位,为税制转换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出发票做好保障。
(七)顺利实现纳税申报
对首期纳税申报,各地要结合实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真实的业务数据,在模拟环境和生产环境中提前进行全环节测试和验证,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留处理时间。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提醒试点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实现试点纳税人如期、有序申报。
(八)科学布局办税服务资源
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严格落实局领导带班、业务骨干坐班制度,适当调整、增设服务窗口。设置专门的咨询座席和导税台,技术服务单位派驻支持人员,为纳税人提供辅导和帮助。科学配置场地资源,采取租、腾等多种方式设立临时办税服务厅,预约纳税人提前办理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一次性业务。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设置营改增绿色通道,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疏导分流,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特别是针对二手房交易的涉税事项,要做出充分、合理的征收及服务安排,确保交易不受影响。
(九)注重培训宣传工作
分批次做好内、外部培训,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培训,对纳税人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受益新税制,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合理安排应急预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着重围绕系统死机、群体聚集、诉求表达、秩序维护等方面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逐级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全程问效,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工作要求到位
(十一)密切协调配合
全面推开营改增是对税务系统动员能力、组织水平、干部素质的综合性考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密切配合,部门之间更要通力协作。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尽早沟通,明确职责,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按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如期推进。
(十二)严格督办问责
各级税务机关将营改增工作均纳入督办及绩效考评范围,对改革任务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致使改革时间节点出现延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规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十三)深化效应分析
持续跟踪试点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事项随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同时,要加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执法督察,严密防范税收风险。
(十四)加强舆情监测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及上报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认真处理纳税人诉求,全力控制负面舆情发酵,第一时间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整个改革平稳顺利。
附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8日
附件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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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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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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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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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参加当地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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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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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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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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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前
(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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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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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分项应急预案,重点包括培训、开票、申报、社会舆论、涉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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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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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召开动员部署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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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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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下发布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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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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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布本地区开展试点新闻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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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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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纳税人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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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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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税局向地税局提出数据接收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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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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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税局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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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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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税局逐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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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办税服务厅压力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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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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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完成试点纳税人分类,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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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试点纳税人申报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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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试点纳税人计税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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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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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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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税库银扣款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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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用系统及数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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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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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硬件设备评估,确定需增加的设备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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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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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务总局开发各系统的升级、测试、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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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总局各系统升级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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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完成自有系统开发、安装、升级、测试、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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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总局开发各系统升级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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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网上申报软件评估,完成需求分析和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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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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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完成网上申报软件与综合征管等系统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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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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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信息接收、核实、登记、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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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试点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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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登记试点纳税人发票核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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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登记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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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模块的布局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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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各系统模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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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总局各系统升级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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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税局、地税局系统的联调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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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控系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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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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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组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发售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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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发行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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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组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安装税控系统开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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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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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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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研究确定发票发售实施方案,测算发票用量,下达印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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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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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发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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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国税局、地税局做好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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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做好二手房交易发票开具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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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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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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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编写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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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逐级开展试点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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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逐级开展申报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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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逐级开展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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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逐级开展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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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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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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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前
(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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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编写培训教材和政策宣传、操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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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制定分期分批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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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开展试点政策、申报办法、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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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操作培训场地和模拟环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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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报税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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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展网上申报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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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申报表启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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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试点实施后运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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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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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及时解决纳税人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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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证发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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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规定做好发票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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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组织各服务单位为纳税人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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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确保申报期试点纳税人顺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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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组织做好试点纳税人享受免、退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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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逐月开展征管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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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开展改革效应及纳税人税负变化跟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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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运行监控、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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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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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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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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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根据工作进度通过各种传媒和平台跟进报导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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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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