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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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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我省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外观式样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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