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交通运输业中从事旅客运输的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
(三)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四)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二、新增发票式样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的需要,普通发票增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2个票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设210mm×139.7mm(平推式、三联和四联)、44 mm×127mm(卷式)2个规格,具体式样如下(见附件):
三、发票适用范围
我省“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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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种类
|
代码
|
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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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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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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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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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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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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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40×140
|
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
原有
票种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1170
|
6
|
240×140
|
3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
|
1730
|
3
|
240×178
|
适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
新增
票种
|
4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1760
|
6
|
240×178
|
5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1620
|
2
|
240×140
|
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
原有
票种
|
6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1650
|
5
|
240×140
|
7
|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
22930
|
3
|
190×101.6
|
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使用。
|
原有
票种
|
8
|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
22830
|
3
|
210×139.7
|
适用于从事货物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
|
新增
票种
|
9
|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
22840
|
4
|
210×139.7
|
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
|
新增
票种
|
10
|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
23910
|
1
|
76×127
|
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使用。
|
原有
票种
|
11
|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
23910
|
1
|
57×127
|
12
|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
23610
|
1
|
44×127
|
适用于出租车使用。
|
新增
票种
|
13
|
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
|
22040
|
4
|
190×101.6
|
适用于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时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14
|
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
|
22130
|
3
|
190×101.6
|
适用于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时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15
|
通用机打发票
(出口专用)
|
22270
|
7
|
210×297
|
适用于取得出口经营权,从事出口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对外出口货物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16
|
通用机打发票
(代开专用)
|
22330
|
3
|
210×139.7
|
适用于国税机关、受托代开单位为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17
|
通用机打发票
(免税专用)
|
22540
|
4
|
190×101.6
|
适用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18
|
通用机打发票
(客运专用)
|
22620
|
2
|
82×101.6
|
适用于纳税人提供客运服务时使用。
|
新增
票种
|
19
|
通用手工发票
(千元版)
|
21532
|
3
|
190×105
|
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使用。
|
原有
票种
|
20
|
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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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3
|
3
|
190×105
|
21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25560
|
6
|
241×177.8
|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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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
票种
|
22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26550
|
5
|
241×177.8
|
适用于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23
|
客运定额发票
(1-10元)
|
27614
|
1
|
76×150
|
适用于纳税人提供客运服务时使用。
|
新增
票种
|
24
|
客运定额发票
(10-100元)
|
27614
|
1
|
76×150
|
25
|
发票换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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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0
|
3
|
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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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国税机关将被查验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
|
原有
票种
|
四、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
1.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
2.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
3.发票号码采用专业定制异形字体。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1.监制章、税徽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监制章为红色,在紫外线灯下,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税徽肉眼不可见,在紫外线灯下,备注栏内“税徽”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2.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
3.发票号码采用专业定制异形字体。
(三)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的发票联全部采用带有税花及“江西国税”汉字水印的区域性防伪纸,其他联次采用普通无碳压感纸。“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除最后一联使用40克书写纸,其他联次全部采用干式复写纸,发票联纸张背面涂层印有“江西国税”字样,存根联和发票联的被涂颜色为紫色,其他联次被涂颜色为黑色。
2.各类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正面印明本发票的识别方法、查询方式和查询电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填开后,发票金额大写栏在紫外线荧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
五、发票启用时间
(一)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启用。
(二)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手续,自2013年7月1日起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网络发票开通等事项,但在2013年7月31日前不得开具。
(三)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六、冠名发票印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二)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2013年6月15日起携带拟印制的发票式样及原营业税期间所使用的发票(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七、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主管国税机关在网络发票开户登记时根据试点纳税人经营需要确定发票打印模板。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mm×127mm)”使用出租车原税控机具开具。
(四)使用冠名发票和其他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2013年8月1日起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将发票开票数据上传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
(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采用手填式开具。
八、发票代开
(一)除货物运输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为辖区内符合要求的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执行。试点纳税人比照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资料,在保证代开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对申请代开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或年度累计代开金额20万元以上(含)的,在2013年10月31日前暂不提供其他附列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4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