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2014年3月,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江西省国税局发布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开了78项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或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文件,部署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要求一年内完成清理工作,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此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文件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已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国税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也已完成,需要发布公告公布相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已完成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后,3号公告公布的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或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7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49项和其他3项中7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19项和其他3项中13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全面落实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取消下级国税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或者实行其他形式的变相审批;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不得以未列入清单的税务事项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废止为由,对该税务事项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