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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1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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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格、上报资料不齐全、上报时间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要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级国税局)在申报期内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级国税局)。

(二)各市级国税局在收到县级国税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县级国税局;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国税局。

(三)各市级国税局应于每月25日以前(含25日)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上报至省局(包括需补充上报的资料),超过期限,省局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在当月月底以前报送。

(修改为:一、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级税务局)在申报期内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各市州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级税务局)。

(二)各市级税务局在收到县级税务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县级税务局;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税务局。

(三)各市级税务局应于每月25日以前(含25日)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上报至省局(包括需补充上报的资料),超过期限,省局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在当月月底以前报送。)

二、审批的资料报送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省局、市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各一份):

(修改为:二、审批的资料报送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县级税务局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省局、市级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各一份):)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延期缴纳税款原因、税种、税款所属期及金额,属于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还应写明截止至申请日当天纳税人可用货币资金余额、当期计提应付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和具体意见。

(四)当期纳税申报表。

(五)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1、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要求所有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且对账单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与综合征管软件一致,以核对纳税人是否提供了所有银行账户,否则需说明原因;对于存在有撤销账户的需提交相关银行证明。

2、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表上需加盖银行印章,对于纳税人银行日记账月末余额与对账单金额相符的情况,该项资料可以省略。

3、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

4、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5、其他货币资金帐复印件。

(六)当期资产负债表。

(七)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当期“应付工资”明细账、当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八)货币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信用证保证金等抵押性货币资金的资料(如:协议书、合同等),要求提供的资料应为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书;对于本项资料较多的,必须编制有文书种类、项目、金额和编号的清单并将相对应的资料附后,便于审批人员的核对。

以上资料中涉及银行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必须加盖这两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凡属纳税人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纳税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行政公章。

三、各级国税机关审核要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是否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修改为:()申请延期的原因是否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数是否等于企业现金日记账余额加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其他货币资金之和。

(三)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或调节表)余额是否一致(分月末和申请日分别核对)。

(四)当期计提应付工资是否已发放。

(五)截止至申请日当天可用货币资金余额减去未发放的当期计提应付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后有无余额,余额部分必须及时入库。

(六)各级国税机关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工作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分别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待批文书上签署具体的审核结论(纳税人可用资金余额情况等)和批准申请延期的意见(审批延期期限不得长于企业申请期限)。

(修改为:(六)各级税务机关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工作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分别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待批文书上签署具体的审核结论(纳税人可用资金余额情况等)和批准申请延期的意见(审批延期期限不得长于企业申请期限)。)

(七)报送的纸质资料是否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工作要求与考核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核实、上报、审批工作,并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我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改为:(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核实、上报、审批工作,并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我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纸质资料要求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上报省局。省局只受理来自国税系统内部传递的文书和资料,对于由纳税人直接报送的资料省局一律不予受理。

(修改为:(二)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纸质资料要求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上报省局。省局只受理来自税务系统内部传递的文书和资料,对于由纳税人直接报送的资料省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从2006年开始省局将对各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即将该项工作作为征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考核内容纳入征管质量年度考核。

二ΟΟ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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